第二,優先權
雙方同意根據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和品種權首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相應安排,保護兩岸人民的優先權益。
《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由江於1999年6月29日簽署,並於同年9月6日生效。雙方何時開始接受對方的專利、商標和植物品種優先權主張,是各界關註的話題。協議生效以來,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決定自今年10月22日起165438+受理基本案件,可主張優先權的日期為今年12日(即協議生效日)。
由於海峽兩岸的專利、商標和植物品種權互認涉及中國和中國大陸相關業務的調整,雙方進行了多次溝通、協商和大量準備。中國大陸以最大的善意,積極迅速地配合進行相關的調整和修正,包括修改關於接受臺灣省申請的相關規定,以便在協議生效兩個多月後,就可以宣布開始相互接受。
此外,關於指定臺灣省相關協會或組織辦理臺灣省音像制品版權認證的流程,中國大陸表示,壹旦完成相關程序,臺灣省版權保護協會即可啟動相關認證操作。
為使民眾了解“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實施效果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情報局將於近期發布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