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如商標局已於2014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日)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4月提交了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5月1日以後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及5月1日後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修改前,受理通知書發放時間壹般為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左右。《實施條例》修改後,尚未有商標註冊申請件貫通申請受理全部流程,因此所需時間目前難以確定。
另外,由於目前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三期系統升級過程中出現的技術障礙尚未全部解決,申請受理的審查流程不能暢通運行,2014年5月及5月之後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發放需要商標註冊申請人等待更長的時間,請廣大商標註冊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註意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