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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商標法

壹、商標異議抗辯的步驟1。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文件後,壹般會經過必要的形式審查。商標異議期滿壹個月後,將審查通過的商標異議文件及相關材料轉交異議人,異議人自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回復與否,由對手決定。2.商標局收到被申請人答辯後,將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裁定。被申請人期滿未答辯的,商標局將依法作出裁定,裁定結果送達當事人。3.任何壹方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二、商標異議抗辯的時限是多久?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商標異議之日起30天內向商標局提交答辯材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當事人直接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提交日為準;郵寄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最後壹個法定假日可以延長壹天。但是,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的證據。雖然法律有此但書,但當事人應盡量在異議期內寄出異議回復,並確保郵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答辯材料,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期為答辯日期。如果實際收到日期超過法定異議期,可能導致裁定,勢必對利害關系人和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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