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的壹方在後壹方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者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在對方不履行給付或者擔保之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
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具有留置權擔保的性質。在對方為治療付費或提供擔保後,不安抗辯權就會消滅。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實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