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國共產黨關於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規定》第七條,黨徽的使用範圍如下: (壹)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派出的代表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的印章(印模)應當刻有黨徽圖案;(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時,應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放置五面紅旗;(三)各級黨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等榮譽性文件和證書可以印有黨徽圖案;(4)黨徽圖案可以印在黨內刊物上。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須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根據《中國* * * *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黨旗黨徽的懸掛應放在顯著位置。黨旗、黨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應當嚴肅、莊重。根據《中國* * *制作黨黨旗黨徽制作使用規定》第九條規定,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要求的黨旗黨徽,不得使用。根據《黨旗黨徽制作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中國制作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或廣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