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商標權終止原因有:
1、註銷:註冊商標所有人自動放棄註冊商標或商標局依法取消註冊商標的程序。事由:
(1)自動申請註銷。
(2)過期註銷。
(3)無人繼承註銷。
2、撤銷:指商標主管機關或商標仲裁機關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事由:
(1)違法撤銷: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因而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情形。
①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②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
③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④連續3年停止使用。
⑤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不當註冊撤銷:商標註冊不當,因而被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或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的情形。
(3)爭議撤銷:即在先註冊的商標對已經註冊但核準不滿1年的商標有爭議的,可申請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