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本人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b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或者主動查處侵犯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C項,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d項,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E項:對侵犯地理標誌專用權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