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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包括: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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