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6.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7.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8.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