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於2002年頒布實施,***有17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定義、申請和授權程序、使用範圍和方式、監督管理等方面。該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於維護地理標誌的獨立性和真實性具有重要意義,有效地促進了地理標誌的發展和利用,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與商標有何區別?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為保護特定地理區域內的產品質量、信譽等而設立的標識,屬於公***財產,不能被任意註冊或占用;而商標則是指為標識某壹企業所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設立的標識,屬於私人財產,可以通過註冊獲得獨占權。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是維護地理標誌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規定了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定義、申請和授權程序、使用範圍和方式、監督管理等方面。在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加強管理與保護,促進地理標誌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顯著的區域特色或地理環境特征;
(二)反映所標明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地理區域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歷史等密切聯系;
(三)能夠準確識別所標明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特定地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