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商標是可以轉讓的,只是在轉讓過程中要註意壹些事項。我國現行《商標法》第39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商標轉讓”的相關條款存在諸多立法瑕疵且商標確權機關的管理程式不透明亦多為業內人士詬病,為在更大限度內保護權利人的商標權益。在底價商標轉讓過程中應該註意的事項:壹、《商標法》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商標局制備的固定書式《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加蓋公章或簽字;二、商標轉讓中手續辦理人必須向商標局提交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商標代理委托書等材料,同時繳納商標轉讓申請費。三、辦理商標轉讓申請可以暫時不需要提交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簽署的商標轉讓合同,唯壹能體現轉讓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四、註冊商標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依法予以核準,並通過官方定期刊物《商標公告》進行公告,同時向受讓人核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五、未確權的商標申請權轉讓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在核準後直接對商標名義人進行變更。自商標局核準之日起,受讓人享有商標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壹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