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被告將公司名稱由?Kitakyo kaieki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改成?北京滴灌代理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兩原告訴至北洋法院,稱滴滴的行為違反了14149622?滴滴?著名商標的合法權益制止了被告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中止?滴滴?如使用公司名稱,並要求賠償300萬元。
法院說,滴滴?該商標在起訴時已經達到馳名程度,構成註冊商標。被告利用網站、微信官方賬號、員工名片強調包括?滴滴?還是?滴滴?跡象包括。抄,抄,譯?滴滴?商標,有可能放上面嗎?滴滴?商標所有人誤導相關公眾,原告提供或提供了具體的傳播方式,如關聯使用、關聯公司等。可能導致社會公眾產生誤解,導致這種情況,侵害了原告的?獨家?商標。
另外,被告知道這件事嗎?滴滴?商標名稱、公司名稱由?北島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改成?北島滴灌管家發展科技有限公司?,對於商業用途,到?滴滴?商標名稱的主觀缺陷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後北洋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異質商標的侵權行為,停止使用?滴滴?公司的名義,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雙方均未上訴,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