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因用於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納稅的標誌而得名。可以由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應稅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粘貼,也可以委托代征,由稅務機關通過開具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
目前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憑證征稅。有五個具體類別: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綜上所述,除各級電網之間相互供電外,對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與南方電網公司系統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是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