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混淆(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七)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