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獨占許可。這意味著許可方只能允許壹個被許可方同時在指定區域和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家使用其註冊商標。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取得了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因此,在註冊商標專用許可中,只有被許可人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甚至許可人,即註冊人本人也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將構成違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註冊商標的獨占許可。指許可人同時允許被許可人在指定區域和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而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專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不予起訴;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壹般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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