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無效,可以隨時申請。《商標法》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如果商標有效,如果對方不續展,半年後註冊商標被註銷,他人可以申請註冊。第四十條商標法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