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辦理轉讓的手續:
1、購買方挑選好中意的商標,由客服查詢確定好商標法律狀態,與買賣雙方溝通好成交價格;
2、簽定《委托購買商標協議書》預付轉讓費50%到金牌商標轉讓網指定賬戶;
3、公司與商標註冊人簽定《商標轉讓協議書》,持有人收到轉讓費定金即時辦理《商標轉讓聲明公證》,並在轉讓申請書以及過戶所需要的全套文件上簽字蓋章;
4、公司墊付全款付清轉讓費給持有人,取得《商標註冊證》、《商標轉讓聲明公證書》原件,以及轉讓過戶所需的全套材料;
5、公司將《商標註冊證》、《商標轉讓聲明公證》傳真或掃描給買方確認無誤後,買方2日內付清余款。
綜上所述,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解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