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B項,對於侵犯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商標專用權行為,相關行政部門既可以依申請查處,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C項,相關行政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D項,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E項,對於侵犯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相關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