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貨的具體處罰:
(壹)行為人銷售假貨屬於銷售假貨,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應當接受以下處罰:
1.銷售數額較大,即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數額巨大的,即銷售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偽劣商品而未達到上述數額的,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接受以下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2.沒收非法生產和銷售的產品;
3.將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5.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事實上,各地工商部門仍在大力檢查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壹旦他們發現有任何銷售假貨的行為,必然會受到相應的懲罰。銷售假貨的具體工商處罰標準,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壹般是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也要註意,銷售假貨實際上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