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補充:
妳面臨最大的風險是商標權侵權,而不是著作權侵權。
根據商標局網站的查詢,我發現位於香港北角馬寶道28號華匯中心29樓的國際影業公司,位於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壹橋2丁目3番1號的株式會社小學館分別握有能向妳主張商標專用權的“哆啦A夢”商標。
另外妳提到的公司上海艾影公司可能是作品著作權某項權能的權利人,但並不壹定是"哆啦A夢"四個字的著作權人。
該4字的著作權可能屬於出版《哆啦A夢》的株式會社小學館,可能屬於漫畫作者藤子·F·不二雄,也可能屬於將日文翻譯成“哆啦A夢”的自然人翻譯者,甚或出版中文版《哆啦A夢》的出版社。
最後,如同樓上所言,店小可能引不起權利人註意。
而且即使上述兩個權利人註意到妳了,也不壹定願意向妳主張權利。因為維權要費用,而妳又不壹定構成侵權,畢竟妳用的不是與商標完全相同的4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