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商標和品牌屬於商標權侵權,是違法行為,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商標侵權行為,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的商品湧入市場,像是淘寶上某某外單、某某原單,使用壹樣的商品標簽,還有鹹魚上所謂可以過毒的商品,這些都是假冒產品,並且用遠低於正品的價格銷售,這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60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