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商標法 規定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從核準註冊之日起起算,到期可辦理續展手續, 商標 專用權壹旦得到正確使用,就會成為企業參與競爭、發展生產、提高效益的銳利武器。但是,法律對商標的保護並不是永久的,到期之後可以續期。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 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 商標註冊 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39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