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上海蝶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與巴黎歐萊雅沒有關系,不是巴黎歐萊雅的授權公司。法國歐萊雅易使人與巴黎歐萊雅商標混淆,公司的設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對公司的名稱沒有很多要求,但是個人不認為此種商品通過了商標局的商標註冊認定,《商標法》第30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13條第2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該產品極有可能屬於商標侵權且禁止使用,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建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