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有:(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8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規定期限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3)自該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