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控侵權人辯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且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
2.被控侵權人沒有侵權意圖;
3.被控侵權人已經合法取得該商標;
4.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