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假冒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的行為。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除在未經註冊業註冊的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外,還包括下列行為:在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後,核準註冊前,在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商標註冊人超出其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或者增加註冊標記的行為;註冊商標因未續展而被商標局註銷後,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標註為“註冊商標”或者增加註冊標記的行為。
(2)不違反《商標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商標法》第10條規定,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某廠使用“黑手黨”商標,有損社會主義道德,可能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意味著甲廠使用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中的禁止性規定。
(3)不得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對不正當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罰款。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的2倍以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制止某廠的行為,要求其限期改正,並可對其進行通報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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