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應當選擇基於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並填寫申請/展覽國家/地區、申請/展覽日期和申請號。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優先權證明(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不能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的,應當補充優先權證明,並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優先權證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壹份商標註冊申請的復印件,由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