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就肖像權的主體而言,肖像權的所有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等社會組織不能享有肖像權。首先,不可能有法律人的肖像。法人作為法律團體人格,是沒有外貌的,因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不具備具體直觀的形象特征。法人的法定地址照片、法定代表人照片、法人的集體照片不屬於法人的外觀。更重要的是,肖像權的本質是壹種精神人格,只能是公民專屬的。肖像權雖然也包含壹定的財產利益,但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經濟社會中轉化衍生的利益。因此,法人不應成為肖像權的主體。肖像權專屬於特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是與生俱來的,它的存在依賴於公民的某些個人特征。每個人的外貌和形象都不壹樣,每個公民也享有自己的肖像權。同時,肖像權也可以進行壹定程度的轉讓,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是,人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再現,公民外貌形象可以被拍成無數次的人像。被允許制作和使用肖像的,只能獲得壹次或幾次許可,不可能是“壟斷許可”。也就是說,肖像擁有者享受著無數次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無窮無盡。因此,肖像權的轉讓只能是部分的、有限的,肖像權的特定性才得以充分體現。肖像權是壹種有標記的人格權,其基本功能是用個人形象來標記公民的人格。人像是對公民外貌的客觀表征,通過人像人們可以識別每壹個具體的公民。肖像權通過對肖像的法律保護來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姓名權也是壹種有標記的人格權,只不過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來識別人格,而肖像權是通過公民的外貌來識別人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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