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財產保全具體期限如下: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壹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首次壹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6、債券:首次壹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壹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