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與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罪有什麽區別?
1,客觀行為不同。假冒註冊商標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壹方面要求假冒註冊商標適用於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另壹方面,假冒註冊商標可以適用於商業服務領域。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壹般不包括商業服務領域;
2、行為對象或載體不同。假冒註冊商標罪是針對商品或者商業服務實施的犯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記、核準註冊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紙、商標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識別標誌,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及其他附件上標註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註冊標誌的標記;
(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裝上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