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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中的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於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禁令制度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是不同的。財產保全制度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申請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的範圍可以是被告的全部有關財產。財產保全壹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進行,數額限於原告起訴的金額。禁令制度目前在我國還僅適用於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中,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為了滿足TRIPS協議的要求而制定的。訴訟禁令也可以在訴前或訴中提出,但其主要請求是被告或有關方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的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比較嚴格,壹般來說申請人也需要提供更充足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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