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我國商標法對此的規定: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妳所述的商標是不能被註冊的。同時也是禁止使用的,這說明這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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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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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巧護士跟小護士視為“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同時也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故該行為違法了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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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重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看: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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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者種行為違法,同時對此有管理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存在問題。
不知道回答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