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冒國際知名品牌耐克服飾的行為,同時觸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140條規定,生產偽劣產品罪的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假冒註冊商標罪最高量刑為7年。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要註意的是: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