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違法經營煙草專賣業務是違法行為,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就像“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法理壹樣,執法人員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和先取證後處罰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確實屬於違反煙草專賣法的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涉及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問題,這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和延伸,也是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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