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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不視為自產貨物是什麽意思?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產品,要滿足三個條件: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為本企業提供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自己產品的外商。

生產企業出口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非自產產品的,申報退稅。

沒有規定生產企業的產品不屬於本企業生產的產品,而是采購或委托生產的。

非自產產品出口需要向國稅局備案,辦理相關手續,視同自產。和自己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壹樣,納稅和退稅的政策和自產產品壹樣。不視同內銷,無需繳納增值稅,享受退稅。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必須符合的視同自產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規定的四種類型:

壹是采購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並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是采購和出口的產品與企業生產的產品壹致;

三是采購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批準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或分廠成員企業的產品;

四是委托加工回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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