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綜上,非上市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3號)的規定,可以減半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