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顧名思義,是應納稅的各種項目,也稱稅目、稅目、稅目,是指稅目的具體內容,是稅法中劃分的具體稅目,是稅目的定性具體化,反映了某壹稅種的征收廣度。
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1.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納稅人從事並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的服務;
2.無形資產轉讓:指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3.不動產: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4.在建房地產項目:指上述房地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工程;
5.不動產銷售:指銷售上述不動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銷售活動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