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護企業商業信譽的權利、樹立品牌的權利、公平競爭的權利、商標專用權;商標法、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3)法院認定,原發展促進會下屬的北京依桐廣告公司損害了北京服裝廠的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百盛購物中心和鱷魚公司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發展促進會代表原子公司北京依桐廣告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的民事責任。判決如下:——被告發展促進會代表原子公司公司在《北京日報》上向北京服裝-丁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被告發展促進會賠償原告北京服裝廠商譽損失及為本案支付的合理費用* * * 65438+萬元整(由原北京依桐廣告公司在北京百盛輕工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承擔)。
補充(1)但仍有較大分歧:壹種意見認為依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理由是《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依桐公司實施的這種行為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應認定為《商標法》規定的“其他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相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依桐公司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因此無法擴大《商標法》的解釋,認定依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