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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不是商標法調整的範圍。

法律分析:服務標誌的使用範圍:(1)服務場所;(二)服務標誌;(3)服務工具;(四)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禮品等服務用品;(五)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件;(六)兄弟襯衫等廣告及其他宣傳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1.商標法中提到的清雄商標,壹般適用於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2.壹般單獨拿出來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要便於說明或者只有在有意義的時候;

3.在實際盲退情況下,根據具體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缺失的具體情況,選擇要使用的商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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