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1.商標法中提到的清雄商標,壹般適用於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2.壹般單獨拿出來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要便於說明或者只有在有意義的時候;
3.在實際盲退情況下,根據具體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缺失的具體情況,選擇要使用的商標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