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浮動抵押與浮動抵押的區別在於: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不同,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僅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動產抵押的主體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保權的客體不同。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抵押的現有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不包括其他動產。動產質押的客體可以是任何具有交換價值的動產。擔保權的生效時間和公示方式不同。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占有,債權人沒有權利和義務占有抵押財產。未經登記,浮動抵押不得用於對抗第三方。實現方式不同,動產浮動抵押只有在浮動抵押的固定有約定或法定事由後才能實現。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指定,確定抵押物處於休眠狀態,抵押人保留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實現動產質押。實現擔保權的風險是不同的。在動產浮動抵押固定之前,由於抵押人在經營過程中對抵押財產享有占有和處分的權利,在市場參與者誠信缺失、財產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抵押權更容易受到侵害。動產質押之所以有擔保,是因為債權人擁有質押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四百零四條抵押物不得用於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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