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包括: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商標註冊;
(二)辦理商標異議裁定和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續展、註銷;
(三)指導、協調、組織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
(四)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與商標局平行的獨立機構,負責處理商標糾紛,包括:
(1)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初步審定公告不服的商標復審申請作出決定;
(二)對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申請作出裁定;
(三)對不服商標局維持和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請求作出裁定;
(4)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申請作出裁定;裁定有爭議的註冊商標申請等。
(三)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壹安排和部署本地區的商標管理工作,包括:
(1)管理轄區內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的使用;
(2)制止和制裁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