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讓的。依據如下: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3、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二、根據商標權轉讓合同規定:合同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擴展資料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1、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