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版營業執照將發證機關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變更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效期仍為四年。
3.2011新的《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已經取消了時間限制。
4、《條例》取消了《暫行條例》中關於“個體工商戶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營業執照”的規定;
5.關於“個體工商戶需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向異地登記機關申領臨時營業執照”的規定。
6.營業執照也由過去的四年有效期改為長期有效,所以不需要四年換壹次營業執照,但每年仍需按規定年檢。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1.根據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起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
2.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有效期至少為6個月。
3.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4.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法規《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5.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年檢,登記機關按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執行;
6、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及上壹年度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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