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壹、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有兩種途徑:
1、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2、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
二、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
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
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四、在文件遞交方式方面
1、申請人自行辦理的,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2、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
3、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參考來源:/sbsq/sqzn/201404/t20140430_144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