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通知》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五項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包括:
壹是對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用於建設飲用水工程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是對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用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讓書,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是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用於生產、辦公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是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是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新建飲用水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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