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擴展資料:
1、壹般納稅人
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分別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
2、小規模納稅人
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3、壹般納稅企業壹般購銷業務的會計處理
(1)購進貨物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銷售貨物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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