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商標權的取得的原則包括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和混合原則。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