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能提前續展。商標續展只能在商標到期前12個月開始。到期不續約,有6個月的寬限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後,發給商標續展證,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將與《商標續展證》壹並使用。商標局會出兩個文件,45個工作日的商標續展受理通知書,4-6個月的續展證明。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在接待大廳直接辦理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4)註冊證復印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