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將 商標 貼附於商品上,這種貼附行為只是加工過程中的壹個環節,並不是“使用”商標。加工方只是根據 加工合同 收取壹定的加工費,其所加工的產品所有權仍歸委托方,並由委托方對外銷售。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標使用人,所以工廠代加工不是 侵權行為 。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 註冊商標 專用權: (壹)未經 商標註冊 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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