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案時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壹步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強化行政處罰公開的若幹意見》(京工商發〔2003〕156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屬於舉報、投訴以及消費者申訴的案件,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申訴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在3日內辦理立案手續。
(二)不予立案的投訴,應當通過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明確答復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三)辦案時限。《意見》規定,各分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並收集證據,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屬於壹般程序立案的案件,如已實施了強制措施,采取扣留、暫扣物品或加貼封條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結案;需要內查外調較為復雜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需要內查外調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
上述案件確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屆滿前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報告主管局長,經主管局長批準後方可延長期限(延長期壹般不得超過1個月)。
(四)結案後,要及時向案件投訴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